兒少司法改革大躍進 少事法修法後社福團體的因應

聯合觀點

兒少司法改革大躍進 少事法修法後社福團體的因應


兒少司法改革為了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實現,立法院在2019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了《少年事件處理法》 (下稱《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堪稱自1997年修正公布全文87條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更是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為了讓更多人了解少事法修訂定後的優缺點及對於社福團體的影響,特別專訪今年8月新任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政務次長李麗芬針對「少事法新舊法條說明」、「兒童觸法處遇方式」、「少年觸法處遇方式」以及「社福團體因應作為」說明。
少事法適用範圍
少事法修正概述

兒童除罪化考慮身心靈成長 修法後回歸行政機關介入輔導


原《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1條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也就是未滿12歲的兒童若觸法,將適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進入到司法體系。經過修改後的《少事法》部分條文針對未滿12歲的兒童實行「除罪化」,也就是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觸法,將回歸教育、社政等行政體系協助,不再適用《少事法》,為了讓修正條文能夠正式完整上路,該法訂出1年的日出條款,讓行政機關能夠利用1年的時間確定執行的方向和方式,而這項修正案已於2019年6月19日施行。

李麗芬次長表示,兒童若犯下偷竊、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雖涉及刑責,但終究要回歸回原點,這個年紀的兒童還沒有辦法充分分辨行為對錯,需要透過教育、輔導給予建立正確觀念,這才是修法的精神所在。李麗芬次長強調,兒童去刑化不是司法放手不管,而是「要求行政機關扛起責任」,不能只是一昧的施行隔離處理,不去解決兒童面對的問題,唯有行政機關積極的介入輔導、教育,才能夠期待每一個兒童都能擁有他該有的童年,也符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及回應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兒童觸法行為。

為此,行政院也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規範教育、社政、警政體系應如何合作,強化行政功能;若兒童觸法,為達到輔導之目的,將準用該辦法,由教育與社政體系依《學生輔導法》及《兒權法》提供協助,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去除汙名標籤「虞犯」改為曝險少年 縮減曝險行為樣態


首先去除「虞犯」的標籤,將「虞犯」改稱為「曝險少年」(Risk Exposure Teenage)。許多偏差行為都是孩子們正在社會化的過程,當所處環境及人不友善時,少年常會以防禦或攻擊的方式,去回應外在對他的負面反應,為改善如此不友善的社會生態或司法環境,進而輔導「曝險少年」的行為,因此修法以少年曝露於觸法邊緣危險程度和如何維護少年健全成長權為評估重點;其次,縮減列管行為態樣,將舊有7款虞犯列管行為刪減,僅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款,並回應大法官第664號解釋案關注的逃學、逃家行為,自此不再被視為「犯」行。
虞犯列管行為
李麗芬次長表示,針對逃學逃家少年,要去探究他為什麼要逃家?如果是遭受家暴或性侵的孩子,原生家庭沒有改變,只是把孩子帶回家,問題依然存在,刪除了前4款條文,也就代表學校內的輔導系統應該要積極輔導,社政系統同時也能介入協助,所以在轉變成以健全成長為目的的「曝險少年」機制後,行為偏差的孩子們,可以回歸教育、社政等福利體系,避免違反少年最佳利益與造成司法標籤效應。 

引進修復式司法 加害者與被害者共同找到修復機會


「修復式司法」並非台灣獨有,紐、澳、加拿大及美國早已實施多年,多應用在如校園霸凌或校園事件上,最讓人印象深刻的應該就是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看見加害者家屬與被害方雙雙坐在桌前,進行修復,短短不到5分鐘的劇情將修復式司法演繹的相當完美。然而「修復式司法」核心概念並不是道歉、原諒甚至減刑,而是提供犯罪事件中,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表達感受,修復犯罪所造成的傷害,一起尋求彌補的方式,這個過程是漫長而緩慢的,但修復不是只有道歉,加害者必須背負著司法責任尋求和被害者修復關係的機會。一旦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任一當事人只要感到不適,隨時可以喊停,所以修復過程中,「促進者」的角色,非常重要,促進者除了要具備心理、法律、犯罪等知識外,還需保持中立平衡的角色,才能適切引導修復過程。 

行政輔導先行 以司法為後盾


李麗芬次長表示,為了避免曝險少年再發生觸法事件,引入了「行政先行」機制,於2023年7月1日起由地方首長直屬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輔導,結合跨局處的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先行對曝險少年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也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回歸正軌生活,就無需司法再介入;因此,新制實施後將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不受危險環境危害。修法後,尊重少年的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警察、法官、檢察官、學校、家長甚至是少年本身,如果發現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三項情形,才考量報請少輔會介入處理。

在上路前的4年準備期間,則仍沿用現行機制,行政機關得報請少年法院處理曝險少年的偏差行為。少輔會被賦予將警政、社政、學校、社福資源整合,未來會評估曝險少年回歸社區後,由社政單位透過後續追蹤與狀況評估,決定是否需進一步的處遇。另外,少事法中也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增訂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等保障少年權益的措施。

綜觀以上,對於兒少的偏差行為,將分流與分工輔導,12至18歲少年,違法部分的行為仍交由少年法院處理;偏差行為依少事法規範,交由少輔會、教育與社政單位輔導;12歲以下的兒童各類偏差行為,則是由教育與社政單位輔導。 

社福團體安置機構需制度化 強化社安網絡互動交流


家庭才是兒少最適合成長的環境,聯合國兒權公約都有說明,李麗芬次長表示,修法是為了保障兒少權利,提供兒少更好的服務,衛福部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石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協助脆弱性家庭重整,讓兒少在原生家庭中成長。但當兒少沒有辦法在原生家庭中成長時,給予替代性的照顧,就是政府的責任。李麗芬次長表示,我們希望未來有更多社區型的服務方案,因為我們發現,行為偏差的孩子們,更需要社區型的服務,期待在地方有更多的團體協助(官方、民間團體)。

為強化中央、地方以及社區組織間的溝通平台,加強社會安全網絡(社安網)已經是刻不容緩的事情,讓第一線服務接觸少年及其家庭的社工了解並認識法律行政的變革極為重要。李麗芬次長說,社安網絡裡的每個人,除了原有的專業外,還必須具備其他領域的基礎概念;社安網除社政、衛政外,還包含教育、警政、司法、法務、勞政等單位,若能進行策略合作,將可以提供需要的兒少及其家庭最佳的協助。建構這樣跨部門的合作模式,不僅讓別人知道我們在做什麼,我們也知道別人在做什麼,未來面對服務對象的各種狀況時,大家都可以提出建言,為孩子們做出最完善的處遇。李麗芬次長強調,過去的網絡會議太過於正式,大家都只能講自己工作領域的事情,台灣應該要仿效國外一些非正式的活動來提升人際網路,未來才有合作的基礎,跨領域的認識,才能思考出讓兒少身心靈的健全為首要目標,讓兒少們正常成長。

為了將少事法能夠盡善盡美,修法過程時間超過10年之久,身為兒少權益的先行者,李麗芬次長說,以往是監督修法的角色,現在換做執行者,責任更加重大,未來更要力推少事法之落實,以及維護兒少權益為首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