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個人誠信與專業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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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勸成員應信守以下對個人及專業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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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公私分明,非經授權,不以私人言行代表「聯合勸募」。
2. 以負責、誠實態度,完成聯勸所交付任務、並致力於工作品質提升,朝達成組織使命而努力;
3. 尊重聯勸成員彼此不同的專業訓練與背景,接納彼此差異並協調合作,共同參與創造一個重視誠實、開放溝通以及尊重少數人意見的工作環境;
4. 尊重且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觀點而不把問題個人化;
5. 個人應對本身專業作為負責,並確保其行為符合聯勸的最大利益,同時遵守相關的法律及組織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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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
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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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勸募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負責。為保有大眾對聯合勸募的信任,聯勸成員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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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妥善管理組織資源,以確保公眾和利害關係人易於獲取聯勸運作有關訊息。
這些訊息包含以下:
1.1 合理的行政運用費用比例
1.2 合理的員工薪資、獎金、差旅費
1.3 合理估算捐贈物品的價值
1.4 定期公告財務狀況以維持透明度
2. 妥善運用聯勸資源,不得將資源運用於與聯勸設立宗旨無關的活動;
3. 遵守組織章程及所有與組織行為有關的法律,並配合組織內部及外部對於違反倫理事件的調查。 |
| ( 三 ) |
對勸募活動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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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勸募相信更好的資訊透明度與參與感,有助於捐款者的正面回應。因此聯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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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廣自願性捐款理念,教育捐款者和推動捐款的機關、公司,避免不樂之捐;
2. 以自願性捐款為目標,避免於募款活動中出現任何形式的壓迫。
3. 尊重捐款者對其捐款應如何使用的意見。
4. 加強與捐款者溝通,以達到捐贈財物使用目的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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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
尊重組織內多元文化及反歧視與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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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勸重視多元文化並承諾提供平等就業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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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尊重、支持並接納所有聯勸成員身分特質的差異性,不因個人的種族、宗教、政治傾向、年齡、性別、省籍、婚姻狀態、性傾向或是身心障礙者身份而有差別之待遇;以保障所有聯勸成員免於各種形式的歧視或騷擾。
2. 基於上述理念,聯勸支持並促進用人唯才的政策;
3. 聯勸成員應拒絕涉入或隱忍任何形式的歧視或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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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 |
利益衝突之處理與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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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聯勸名譽及保有大眾的信任,聯勸成員面對利益衝突時應遵循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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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迴避任何可能與聯勸最佳利益相互衝突的行為,尤其涉及合作廠商、補助機構或競爭對手相關的活動與利益;
2. 確認經費是在符合聯勸使命的基礎上使用,而非為了個人利益;
3. 不得主動對外要求餽贈、謝酬或招待,且應委婉拒絕在執行聯勸職務過程中獲得的任何恩惠;不得接受與聯勸職務非直接相關的食宿交通或娛樂招待(若因聯勸職務,需接受機構的食宿交通協助,應在不干擾機構而且不造成機構額外花費的狀況下進行。聯勸成員的個人社交,若不影響聯勸組織正常發展與職務判斷,不在此規定之列。);
4. 於選用人事或合作廠商時,避免任用親屬、個人朋友或是可能影響組織公正性的人事或廠商,以免破壞選用之公平性;
5. 避免意圖以行動或言語影響組織運作,以使其自身、家人或是其他人(如為該組織之利害關係人、主管或職員)參與的組織獲取聯勸補助;
其中,理監事及各委員會委員應:
1. 不與受聯勸補助之機構發生非專業關係,不圖謀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請託。若為該機構的關係人,於審查或稽核時應迴避相關會議的討論;
2. 有利益衝突者於進行相關利益衝突事項之討論、檢核或表決時應離席迴避;
3. 理監事及各委員會委員每年應簽署承諾書,並應於理監事會充分提供已知或潛在的訊息,以保護聯勸及各利害相關人聲譽;
聯合勸募員工亦應:
1. 先向所屬主管報備任何實際或潛在可能帶來利益衝突的狀況,以保護聯勸及各利害相關人聲譽;
2. 員工每年簽署承諾書,並主動將所有已知或潛在利益衝突充分提供給倫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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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 |
保密與隱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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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是專業的表現,聯勸成員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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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保所有包含隱私、機密、受法律保護或不公開的訊息不會被不當揭露。
2. 執行聯勸職務時,尊重所有個體的隱私權,不做未經同意的揭露。包括捐贈人資料、員工個人資料,及其他牽涉隱私資料;
3. 在專業關係中所獲取的機構資訊,及申請補助機構送交聯勸之文件內容,應予以保密;
4. 在聯勸正式對外公告前,對於各項會議過程及結果予以保密;
5. 善盡維護文件檔案之責。在未經授權狀況下,不可任意複製、更動、刪除或攜出屬於聯勸資產的內部所有文件,包含電子資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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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 |
對參與政治競選活動與政治捐獻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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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勸鼓勵個人參與公共事務,但身為非營利公益團體,聯勸不做政治捐獻以及參與政治競選事務。聯勸成員需遵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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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以代表聯勸的身份,對任何公職候選人或政治性組織進行捐獻或具體支持行為;
2. 不得讓他人誤會聯勸可以對任何公職候選人或政治性組織進行捐獻或具體支持行為;
3. 不得使用任何隸屬聯勸的財務資源、設備或人力來支持或反對某公職候選人;
4. 以個人身分參與政治活動時,若被視為是聯勸代表,必須加以澄清;參與政治活動時,應避免造成外界錯誤印象、誤解此為聯勸所舉辦或支持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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