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本辦法依據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
| 二、 |
本會每年愛心捐款收入除捐款人指定專項專款運用外,運用原則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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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百分之八十五作為社會福利機構之分配,其分配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作為計畫申請之分配,由本會審查委員會依審查計劃審核準則分配及督導;百分之五得由常務理事會視社會需求審核、分配運用。 |
| 2. |
百分之十五提撥為急難救助基金、會務發展基金及經常性費用,其提撥比例為:百分之二為急難救助基金、百分之十三為會務發展基金及經常性費用;本會得於每年度依實際運用狀況經理事會決議調整上述提撥比例。 |
| 3. |
急難救助基金動支應以社會發生重大災害導致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因災受損或因應災害提供急難救助等;會務發展基金動支應以本會組織發展等開創性作為 。
上述二項基金動支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後方得動支。 |
| 4. |
愛心捐款收入應專戶儲存,其孳息全數提撥為行政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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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每年審查委員會對捐款分配之運用與審核過程,應提出工作報告,連同稽核委員會稽核報告送理監事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報備。常務理事會視社會需求之分配運用亦同。 |
| 四、 |
本會捐款金額收入與會務經費支出等會計作業,除由秘書處專人負責日記帳登錄、傳票製作、現金管理等外,應委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輔導各項帳目登錄、整理,並應完成每月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愛心及行政收支表等,以為本會內部會計財務管理,並於年度決算後委由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以為徵信。 |
| 五、 |
本辦法未訂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會其他各委員會相關辦法辦理。 |
| 六、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